
申请人(王健林)、第三被申请人(孙喜双)、第四被申请人(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),必须就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第(一)至(四)项裁决项下(即剩余转让价款、违约金、律师费及财产保全相关费用)的全部债务,向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 换言之,如果大连御锦无力支付上述总计超过38亿元的款项,王健林、孙喜双以及大连一方集团将自掏腰包,为这笔庞大的债务“买单”。 此外,关于本案超过1800万元的仲裁费用,裁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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